1 次使用费
使用储物柜前,请确认开始使用时指定屏幕上显示的费用。请使用交通 IC 卡或类似卡支付使用费。
2可用日期和时间。
仅在储物柜所在设施等可供使用的日期和时间使用。在使用储物柜之前,请确认设施可用的日期和时间。
3 使用方法。
请按照规定的屏幕和储物柜显示屏上的指导进行操作。
4 可存款的期限。
(1) 仅在储物柜上锁后 96 小时(4 天)内。(2) 在上述第(1)段所述期限过后,阁下应被视为已放弃对寄存物品的所有所有权和其他权利,阁下不得反对本公司打开储物柜、移走和处置寄存物品,也不得向本公司提出任何损害赔偿或其他补偿要求。本公司不承担存放物品被移走后的保管责任。(3) 在上述(2)的情况下,如果本公司保留取出的寄存物品,则客户应在96小时(4天)的使用费之外,通过银行转账向本公司支付5,000日元(含税),作为开锁、取出和保管寄存物品等的费用,以换取寄存物品的接收。领取押金时,客户必须出示身份证,并申报公司的联系方式和公司规定的其他信息。
5 禁止携带的物品。
(1)可能导致储物柜丢失、损坏等的行为 (2)存放以下禁止物品: (i) 用于储物柜开锁、解锁及支付的交通 IC 卡等 (ii) 现金、货币兑换券、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包括钥匙、钱包、信用卡等、身份证、手机、智能手机、电脑等终端、记录媒体、文件、资料等)。(iii) 危险品(包括爆炸物、炸药、运输 IC 卡等)。危险品(包括爆炸物、挥发性物质或有毒物质)。(iv) 人、尸体、遗骸、动物、昆虫和其他生物或其尸体 (v) 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可能用于犯罪的物品、赃物或其他可能用于犯罪的物品。(6) 从社会公认的角度来看不适合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物品 (7) 公司禁止存放的其他物品。
6 注释。
(1) 客户在使用储物柜时,应负责储物柜的上锁和开锁,并保管好用于付款的交通 IC 卡等,不得遗失。(2) 在装卸寄存物品时,如公司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场,客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场。
7 遗失交通 IC 卡等的应对措施
如果顾客遗失了用于锁定/解锁储物柜或付款的交通 IC 卡等,或者锁定了装有该卡的储物柜,请立即与本公司联系。领取储物柜时,必须在本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锁,该工作人员必须出示身份证,并申报本公司指定的联系方式和其他信息。客户应向我们的委托工作人员支付 5,000 日元(含税)现金作为打开储物柜的费用,以换取所存放物品的接收。如果要求开具收据,收据将以承包公司的名义开具。
8 免责声明。
本公司不承担因以下原因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损害赔偿或任何其他责任。(1) 您未遵守本条款和条件;(2) 第三方破坏储物柜或其他行为;(3) 调查机关、法院或其他公共机关要求提交寄存物品;(4) 不可归咎于本公司的原因。
9 损害赔偿。
(1) 客户有责任赔偿本公司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2) 除本公司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本公司对贵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金额以 30,000 日元为限。颁布日期 2024 年 8 月 27 日